天津保安公司是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依法授权设立、市级人民政府机关监督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偿派出保安人员提供的警卫、巡逻、保卫、护送、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预防、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公司。
天津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个人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的文件和财产。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以追债、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处理纠纷。
(五)删除或者扩散保安服务形成的监控录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保安服务知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从事武装守护护送的保安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天津保安公司的监督管理是怎样?
一是机关应当敦促保安从业人员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职务责任制度、保安人员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对保安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业单位、保安训练单位、保安人员要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有关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人员的信息。
机关要对提取、保存的安保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保密。
第三条机关的警察对保安业单位、保安训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改正。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机关的监督人员和保安业单位、保安训练单位的有关人员签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应当公布信访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人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